2014年9月28日 星期日

不要跟消耗你的人在一起


不要跟消耗你的人在一起

跟著蒼蠅會找到廁所,跟著蜜蜂會找到花朵,
跟著千萬賺百萬,跟著乞丐會要飯!
現實生活中, 你和誰在一起的確很重要,
甚至能改變你的成長軌跡, 決定你的人生成敗。
和什麼樣的人在一起, 就會有什麼樣的人生。
和勤奮的人在一起,你不會懶惰;
和積極的人在一起,你不會消沉;
與智者同行,你會不同凡響;
與高人為伍,你能登上巔峰。

科學家研究認為:“人是唯一能接受暗示的動物。”
積極的暗示,會對人的情緒和生理狀態產生良好的影響,激發人的內在潛能,
發揮人的超常水平,使人進取,催人奮進。遠離消極的人吧!
否則,他們會在不知不覺中偷走你的夢想, 使你漸漸頹廢, 變得平庸。
積極的人像太陽, 照到哪裡哪裡亮;
消極的人像月亮, 初一十五不一樣。
態度決定一切。
有什麼態度, 就有什麼樣的未來;
性格決定命運。
有怎樣的性格, 就有怎樣的人生。

去愛一個給你正能量的人


找到給你正能量的合作夥伴,每個人的生活都一樣,在細看是碎片,
遠看是長河的時間中尋找著幸福,尋找著能夠讓自己幸福的一切事物
健康、平靜、物質、榮譽、成就。
既然你想幸福,就去找一個能夠讓你感到幸福的人吧。

不要找一個沒有激情、沒有好奇心的人過日子或做事業


他們只會和你窩在家裡唉聲嘆氣抱怨生活真沒勁,
只會打開電視,翻來覆去的調轉頻道,
好像除了看電視再也想不出其它的娛樂項目。
有正面能量的人,對很多事情充滿好奇,
無論遇到什麼樣的新鮮事物都想嘗試一下,
會帶你去嘗試一家新的餐廳,帶你去看一場口碑不錯的電影,
帶你去體驗新推出的娛樂節目,
帶你去下一個陌生的城市旅行。
你會發現世界很大,值得用盡一生去不斷嘗試。

不要找一個沒有安全感的人過日子


他們一直在排查可能的不幸,和焦慮未來的災難。
他們一直在想該怎麼辦?
擁有正面能量的人,會對生活樂觀,對自己信任,
他們知道生活本來就悲喜交加,所以已經學會坦然面對。
當煩擾來襲時,就理性解決。
他們相信人定勝天,確實無法獲勝時,就坦然接受。
他們能夠正確認識自己,有自知之明,不會自我貶損也不會自我膨脹,
他們在該獨立的時候獨立,該求助的時候求助。

人生的豁達與包容


擁有正面能量的人,擁有大智慧,他們分得清世界的黑白曲直,
不會在人生的道路上跑偏,也不會隨波逐流,不會誇大事情的不利面。
他們知道世界運作的原理,明白人人都有陰晴陽缺。
他們在你需要時給你最中肯的建議,有原則卻又求新求變,有主見卻又聽得進勸。
不要找一個容易放棄的人過日子。
他們沒有信仰,也沒有夢想。
他們遇到挫折的第一反應和最終反應都是逃避,
他們可以放棄整個世界。
擁有正面能量的人,堅定自己的信念,擁有人生的目標,
知道自己的所需並為之不斷努力。
他們歡迎變化也製造進步。
當困難來臨,他們不嫌麻煩或貪圖安逸,
他們知道山丘後面會有道更美麗的風景。

是的,去愛一個擁有正面能量的人吧


他們會給你驚喜,同時也會帶給你感悟。
他們讓你把路走直,戒斷所有扭曲的價值觀。
如果你本身就不是一個擁有足夠正面能量的人,
那麼就請你一定要愛一個擁有正面能量的人。

在這道數學題裡,負負並不能得正,
另一個同樣具有負面能量的人會把你的人生拖垮,
讓具有正面能量的人導正你的靈魂和行為吧,
潛移默化中,你會變得更加開朗和幸福。

這一定比任何財富更能長久的滋養你的心靈!
人生是一個選擇的過程,人生最重要的選擇,就是選擇和誰在一起。
選擇和誰共事,選擇和誰交朋友,選擇和誰結婚,選擇向誰學習......
你和誰在一起,決定著你的未來。
你和誰在一起,由你自己決定,擦亮你的眼睛,用心去尋找。

能遇到這三種人,是你的人生幸運


上學時 遇到一位 好老師;
工作時 遇到一位 好師傅;
成家時 遇到一個 好伴侶。
有時侯他們一個甜美的笑容,
一句溫馨的問候,
就能使你的人生與眾不同,光彩照人。

生活中最不幸的是


由於你身邊缺乏積極進取的人,
缺少遠見卓識的人,
使你的人生變得平平庸庸,黯然無光!

有句話說得好


你是誰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和誰在一起。
雄鷹在雞窩裡長大,就會失去飛翔的本領。

即使原本的你很優秀,
由於周圍那些消極的人影響了你,
使你缺乏向上的壓力。

如果你想像雄鷹一樣翱翔天空,
那你就要和群鷹一起飛翔。
這也許就是潛移默化的力量和耳濡目染的作用。

如果你想聰明,那你就要和聰明的人在一起,你才會更加睿智;
如果你想優秀,那你就要和優秀的人在一起,你才會出類拔萃。
讀好書,交高人,乃人生兩大幸事。

2014年9月27日 星期六

馬王政爭 高等法院判決書全文.(中央考紀會未具黨意基礎.不符「民主原則」*馬王政爭始末

豬頭

馬王政爭 高等法院判決書 全文.馬王政爭始末

中央考紀會未具黨意基礎. 不符「民主原則」

壹、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貳、主要判決理由:
一、兩造間關於「被上訴人黨員資格存在與否之爭議,民事法院是否具有審查權?被上訴人於原審提起本件訴訟是否合法?」之爭點:
按上訴人為依法登記之政黨組織,並已為社團法人之登記,是其仍應受民法及人民團體法(下稱人團法)所規範。本院評析兩造提出國內外法學資料所作攻防,並參酌我國國情法制,認政黨內部因其自律權對黨員所踐行之制裁處分,如涉及該制裁處分是否有理,或該處分是否相當、妥適等涉及實體上問題,原則上應尊重政黨內部之判斷,即就此部分司法不宜以之為審查對象。惟如當事人對該處分踐行之程序是否妥適,程序是否有違法,已涉及程序之公正與否事項,則司法仍應介入審查,始符事理之平。

第查本件訴訟其中爭點有關上訴人中央考紀會所為系爭處分,是否致被上訴人黨員資格不存在部分:即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 款,民法第52條第1 項就會員除名、開除社員應經會員大會、社團總會決議之規定,是否屬強制或禁止規定?人團法第49條之民主原則究何所指?人團法第49條所稱會議是否排除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之適用?上訴人中央考紀會之組成,是否符合人團法第49條所稱之民主原則?及上訴人依黨章及處分規程所作成系爭處分,是否應優先於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第49條、民法第52條第1項等規定而適用?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是否違反處分規程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處分規程是否為民法第56條第1項之章程?上訴人中央考紀會之組成、運作方式,是否屬民法第1條所指之習慣?系爭處分倘有違反法令、章程,是否依人團法第58條第3項立法意旨而不會歸於無效?等有關作成系爭處分之程序上是否有瑕疪之問題,屬政黨自治外之程序上爭執事項,故就上開爭執部分,司法仍應介入審查。且被上訴人所提起確認黨籍存在之訴訟,既屬民法第49條所規定之社員權存否之爭執,而為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被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確認之利益,民事法院自得予以審查。

二、兩造間關於「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 款,民法第52條第1 項就會員除名、開除社員應經會員大會、社團總會決議之規定,是否屬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爭點:參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72號民事判決及50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民事判決意旨,堪認上開有關會員大會對會員之除名處分,抑總會對社員之開除處分,應屬強制規定,上訴人為已經登記之社團法人,自應遵循之。系爭處分係由上訴人之中央考紀會作成,惟中央考紀會未經具有黨意基礎之委員組成,且作成系爭處分之「多數共識決」過程與大法官解釋文所闡述之須符合「民意政治」理念為根基之「多數決原則」尚屬有間。

三、兩造間關於「何謂民主原則?人團法第49條之民主原則究何所指?人團法第49條所稱會議是否排除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之適用?人團法第49條是否適用於會員除名事件?上訴人中央考紀會之組成,是否符合人團法第49條所稱之民主原則?如有違反上開原則,系爭處分之法律效果如何?」之爭點:「民主原則」已係現代民主國家所追求之理想願景,並為當今思潮所推崇之普世價值。上訴人所屬專責單位即中央考紀會對被上訴人作出系爭處分,亦不得違背人團法第49條所揭示之「民主原則」。惟查上訴人之中央考紀會委員係依考紀會委員遴派辦法第2條、第3條組成,顯非經由會員或會員代表提名、選舉、同意而產生,僅係經由祕書長簽報主席核定聘派,即行決定之人選,已不符合人團法第49條所稱之「民主原則」,且所作成系爭處分之多數共識決過程,復有違大法官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所闡述之須符合「民意政治」理念為根基之「多數決原則」,是被上訴人主張中央考紀會作成系爭處分之程序,不符合人團法第49條所稱之「民主原則」,系爭處分為無效等語,尚非無據。

四、關於「上訴人黨章第35條、第36條、第38條、第39條,處分規程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1 項第3 款、第2項之規定,是否應優先於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 款、第49條、民法第52條第1項而適用」之爭點:觀諸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 款及民法第52條第1 項均係有關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對會員之決議除名,或總會決議開除社員時,對出席開會及決議比例人數之限制,與人團法第49條前段所規定之「民主原則」均屬強制規定,業如前所述。而上訴人上開黨章及處分規程內容,僅係有關黨員懲處之原因、處分之種類、程序與考紀會對黨員懲處時所依據之權責等規定,兩者規範重點不同,內容有異,已難能探究其間優先效力如何,抑且參中央法規標準法之立法精神,如上訴人之黨章內容有違反人團法或民法之規定時,應解為上訴人黨章就牴觸人團法及民法之部分為無效,遑論係屬上訴人內部細則之處分規程,自更不能逾越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第49條、民法第52條第1項之效力而適用。

五、關於「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是否違反處分規程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之規定?處分規程是否為民法第56條第1 項之章程?違反的效果如何?」之爭點:處分規程並非人團法第12條所指之章程,且不得超越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第49條之規定而優先適用。又作成系爭處分之中央考紀會並非民法第56條所指之「總會」,是處分規程是否為民法第56條所指之總會決議所違反之章程,即無探究之必要。抑且,系爭處分已因違反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第49條之規定而無效,則縱系爭處分係依處分規程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而作成,亦不因此使系爭處分變成有效。是系爭處分之作成是否違反上開處分規程等爭點,亦無審酌之必要。

六、關於「上訴人中央考紀會之組成、運作方式,是否屬民法第1條所指之習慣?」之爭點:按習慣法之成立,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基礎,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613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上訴人之中央考紀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僅係上訴人之內部運作事宜,上訴人黨員以外之人對其內容無從知悉,難認係屬多年慣行之事實,亦與普通一般人之確信事實無涉,上訴人亦不得以其「內部之慣例」,認有民法第1條所規定習慣之效力。

七、關於「系爭處分倘有違反法令、章程,是否依人團法第58條第3 項立法意旨而不會歸於無效?」之爭點:
按人團法第58條第1項係規定人民團體違反法令、章程、妨害公益情事時,「主管機關」對該團體之處分手段,所規範者,係著重於「主管機關」與「人民團體」間之行政管制關係,與本件爭議事項為「人民團體」(政黨法人)與「會員」(黨員)間之會員(黨員)資格是否存在之私法關係,尚不相涉。人團法第58條第3項就人民團體中之「政黨」另為規定,將該條第1項所規定之主管機關對一般人民團體之管制手段,限縮為僅得對政黨施以「警告」、「限期整理」、「解散」之處分,該規定仍係用以規範「主管機關」與「政黨」間之行政管制關係,僅就主管機關作成「政黨解散」之重大處分時,規定須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加以審理,以求慎重。

惟本件係審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在程序上是否違反民法第52條第1項、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及第49條之「民主原則」等強制規定之爭執事項,並論述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即「人民團體」(政黨法人)與被上訴人「會員」(黨員)間之黨員資格是否存在之民事訴訟事件,而與人團法第58條第3項之規定無關。是上訴人辯稱系爭處分倘有違反法令、章程,依人團法第58條第3項立法意旨不會歸於無效等語,亦無可採。

八、關於「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是否有違反民法第72條、第148條之規定?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處分有動機不當或恣意認定事實或違反比例原則、違反平等原則,是否有理由?被上訴人有無關說司法個案之事實?」之爭點:
政黨與黨員間因制裁處分所衍生黨員權益是否受損之訴訟,民事法院既僅得就制裁處分踐行之程序是否妥適,程序是否有違法等涉及程序之公正與否事項,始得介入審查,惟有關政黨內部因其自律權對黨員所踐行之處分內容,如涉及該制裁處分是否有理,或該處分是否相當、妥適等涉及實體上事項,原則上即應委由政黨內部機制判斷之。準此,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是否有違民法第72條規定之公序良俗?或同法第148條之權利濫用?因已涉及系爭處分作成時之實體上價值判斷範疇,揆諸前開說明,民事法院自不宜介入審查。

至被上訴人主張伊並無上訴人所陳關說司法個案事實,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有動機不當、恣意認定事實、違反比例原則、違反平等原則之情云云,惟上訴人之中央考紀會作成系爭處分因違反民法第52條第1項、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及第49條之「民主原則」等強制規定,業經論述如前,且有關上訴人究有無被上訴人所陳之上開事實,亦即系爭處分是否有理,或系爭處分是否相當、妥適等事項,係實體上應予探討之問題,原則上即應尊重政黨內部之判斷,民事法院自應謹守分際,不宜再予論究。

九、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其國民黨黨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許正順、陪席法官李芳南、受命法官王怡雯。


馬王政爭始末
 
2013/09/06:特偵組開記者會,指控立法院長王金平與當時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替立委柯建銘關說司法案件
 
2013/09/08:馬英九指王金平介入司法關說,「是民主政治最恥辱一天」
 
2013/09/10:王金平回國,聲明向特偵組宣戰
 
2013/09/11:國民黨考紀會撤銷王金平黨籍,王金平聲請假處分並提「確認黨籍存在」訴訟
 
2013/09/13:台北地院裁准假處分,王金平暫保黨籍
 
2013/09/17:閣揆江宜樺說:「要作好沒有王院長的準備。」引爆眾立委6度杯葛,不讓他上台施政報告
 
2013/09/30:國民黨對於北院裁准假處分提抗告,遭高院駁回後放棄再抗告
 
2013/11/29: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認定關說案不成立,不處分柯建銘
 
2014/03/19:台北地院判決王金平仍具國民黨籍,國民黨隨即上訴
 
2014/09/26:高院仍判決王金平勝訴,國民黨還可上訴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2014年9月3日 星期三

保二總隊成立網軍監看輿情可敘獎(有圖).警察扮網軍企圖明顯.警政署認了! 輿情系統.分工監看

警政署認了!保二總隊成立網軍監看輿情可敘獎 
http://www.hi-on.org.tw/bulletins.jsp?b_ID=138489    

◎新頭殼newtalk2014.05.02


謝莉慧/綜合報導)網路瘋傳一紙「警政署網軍監看輿情可敘獎」的公文,警政署昨(1)天認了!經查證是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的內部公文,但強調「網軍名稱雖有不妥,警方在網路瀏覽及蒐尋相關公開訊息,並無妨害言論自由及洩漏個資問題。」

該紙公文內容寫著有關「輿情系統」分工監看事宜,即「第一大隊負責監看與核三廠有關的反核消息,第二大隊負責監看與核一、二、四廠有關的反核消息,
第三大 隊負責監看反瘋車自救會、反服貿的消息 負責監看人員因主動積極,先期發掘重大危安預警,即時通報提供防處,有效化解、防範危害及治安事件發生者,個案簽報敘獎。」

公文裡同時載明,「任務-聚眾活動進行時:立即召集網軍編組人員集合作業,利用智慧型手機或電腦等上網路與社群網站(包含臉書、部落格、討論區)等搜尋, 如有對本總隊不實、不利之報導或PO文,應立即澄清、說明、反制、避免不實、不利報導激怒民眾,導致抗議民眾激增,陳抗活動事態擴大。」
公文中還教導網宣的「澄清」例句,如「擦傷處血液已凝固,擦傷邊緣處好像已經結痂,會不會是舊傷?」等。
對此,警政署表示,這確實是保二總隊的內部公文,經查是為了維護所轄經濟部、各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及四個核電廠安全,自行成立的臨時任務編組,但保二輿 情系統分工是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2條第10項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可藉由瀏覽公開網路內容、掌握危安預警訊息,特向民間業者試辦租 用「社群媒體資訊匯流平台」,以關鍵字蒐尋網路公開訊息,時間從今年1月8日至9月5日為止,希望有效掌握網路輿情。
警政署強調,這是因應當前社會情勢,民眾動輒透過網路、社群媒體號召群眾參與未經申請通過的集會遊行活動,或者傳播煽惑他人犯罪言論行為,藉由瀏覽公開網路內容,掌握危安預警訊息,才能妥適規劃勤務因應,以維護社會秩序與公眾利益。
.................................................
引用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501/389524/ 
2014年05月01日


網路瘋傳警政署網軍監看於情可敘獎公文,網友痛批:「改天乾脆直接宣布戒嚴!」不敢相信這發生在台灣,懷疑真偽性。對此,警政署稍早證實這份保二總隊內部公文為真,強調「網軍名稱雖有不妥,但警方在網路瀏覽及蒐尋相關公開訊息,並無妨害言論自由及洩漏個資問題。」
 保二總隊網軍公文,內容寫著有關「輿情系統」分工監看事宜,「第一大隊負責監看與核三廠有關的反核消息,第二大隊負責監看與核一、二、四廠有關的反核消息,第三大隊負責監看反瘋車自救會、反服貿的消息 負責監看人員因主動積極,先期發掘重大危安預警,即時通報提供防處,有效化解、防範危害及治安事件發生者,個案簽報敘獎。」
公文裡載明,「任務-聚眾活動進行時:立即召集網軍編組人員集合作業,利用智慧型手機或電腦等上網路與社群網站(包含臉書、部落格、討論區)等搜尋,如有對本總隊不實、不利之報導或PO文,應立即澄清、說明、反制、避免不實、不利報導激怒民眾,導致抗議民眾激增,陳抗活動事態擴大。」
 公文還教導網宣「澄清」例句,如「擦傷處血液已凝固,擦傷邊緣處好像已經結痂,會不會是舊傷?」等等。網友批說:「官方的教戰手冊還是這麼制式化,怎麼跟靈活的鄉民打游擊戰啊?」
 對此,警政署下午表示,這確實是保二總隊的內部公文,網軍名稱雖有不妥,但警方在網路瀏覽及蒐尋相關公開訊息,並無妨害言論自由及洩漏個資問題。
警政署指出,保二輿情系統分工是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2條第10項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可藉由瀏覽公開網路內容、掌握危安預警訊息,特向民間業者試辦租用「社群媒體資訊匯流平台」,用關鍵字蒐尋網路公開訊息,時間自今年1月8日至9月5日止。





























警仿中國「五毛黨」 組網軍監控輿情

2014-05-02

警棍打傷要說擦傷 監控有功者可敘獎

〔記者黃欣柏、陳慧萍、金仁晧、王定傳、湯佳玲、洪美秀/綜合報導〕馬政府無力化解民怨,群眾運動一波接一波,警政署竟要求「人民保母」變身「網軍」,分工監看反核輿情、反服貿、反瘋車等言論,還要求警察主動「反制」不利政府言論,監控有功者可「簽報敘獎」。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昨痛批馬政府這種恫嚇人民的行徑,已逾越民主法治可忍受範圍,「到底要法西斯到哪種程度,才會心滿意足」?

台大教授李茂生 痛批馬政府「法西斯」

太陽花學運領袖陳為廷也在臉書痛批馬政府建置網軍,簡直像中共豢養「五毛黨」,呼籲這些「網軍」不要急著想「反擊領獎金」,請回應自己的理智。
全國最大bbs站「批踢踢」前天深夜貼出一份警政署公文,證明警方已成立「網軍」,分工監控反核、反瘋車、反服貿等網路輿情。公文載明,網軍除實施監控,還應針對網路上各討論版、臉書及部落格中不利警方言論著手「反制」;公文中舉例,若有群眾受傷,網軍要說「好像是擦傷,不是被警棍打傷的…」。
另若發現任何可疑情資即刻回報,監控有功者可「簽報敘獎」,若「疏於監看」將「檢討議處」。

網軍公文 警方承認是由保二總隊發出

警方昨證實公文是由保二總隊發出。警方成立網軍之舉,也引發各界一片撻伐聲浪。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秘書長董建宏表示,警政署拿人民的納稅錢成立網軍,冠上「輿情分析」的帽子,侵犯人民的言論自由,是嚴重民主倒退,「政治穩定也不能高於人權保障」。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副秘書長洪申翰則說,政府竟把它的權力來源當作敵人對付,未來一定會有越來越多的人癱瘓體制,馬政府最後消滅的會是自己。
李茂生痛批,政府利用網軍監控網路上言論,恐怕是要利用刑法第一五三條「煽惑罪」的規定,再善用「預防性羈押」,用來對抗以網路為媒介的新型社會運動;他籲馬政府「有點良心好嗎?我們不是意圖顛覆政府,而是要政府回歸正軌」。
律師陳振瑋說,這種手法像科技公司以「網路寫手」製造假分享心得,根本是欺騙社會大眾。

網友質疑重返戒嚴 錦衣衛、東廠復辟

一名警界出身的律師認為,警方在網上搞反制,沒按正常管道發布澄清稿,反製造假輿論,恐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的「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警察對所蒐集資料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
部分網友直批警方監控言論如同回到戒嚴時期,還有網友痛批警方搞「錦衣衛、東廠復辟」、「人民的保母不做,跑去當獨裁者的打手」。

上課學當網軍 新北警:像特務

繼保二總隊發出「成立網軍監控輿情」公文(見左圖,記者黃欣柏翻攝),要求所屬監控網路反核、反服貿等言論,引發外界譁然後,新北市警局也要求員警透過「社群媒體資訊匯流平台」,利用搜尋關鍵字,適時「調整輿情」的處理方式,還傳授操作方法,不少基層員警不滿說:「警察變得像監控言論的特務一樣」!
與會人士透露,該系統除能掌握台大批踢踢實業坊、 Mobile01等大型論壇上的資訊,甚至臉書或推特上的發言只要未設定觀看權限,也通通能找到,可能因日前「網軍」公文引發軒然大波,市警局態度低調,要求同仁不要張揚。新北市警局前天針對「社群媒體資訊匯流平台」開班授課,舉辦兩場教育訓練活動,集合各分局公關、保防業務承辦人上課,教授如何使用警方剛建構的「社群媒體資訊匯流平台」監控網路輿論,並依據監控結果,適時調整輿情、聚眾活動等處理方式,提升「情蒐」的意義和價值。
據了解,該系統今年初由新北市警局發包給廠商開發,輸入關鍵字每小時均會自動整理出相關輿情;在上述訓練會議上,先讓相關業務承辦人初步熟悉,之後將大規模進行推動教學。

憂文字獄再現

有員警私下表示,該系統雖是監控網路上的公開資訊,但網友彼此評論時事的言論,成為警方蒐集要項,感覺上是要員警去當「政治偵防」監控言論的特務,萬一哪天執政高層又要求利用此系統去實施「預防性羈押」,豈非「文字獄」再現?
新北市警局公關室新聞股長陳俞佐回應說,該系統已開發數月,非針對近期社運,且所搜尋到的都是公開資訊,並沒有監控民眾隱私。